繡黼

繡黼有 1 件傳統工藝登錄個案,由臺南市政府公告,所在地為臺南市。開放資料另逐位載明了 2 位保存者的理由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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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意圖,非任何一件登錄個案的照片。

登錄個案一覽

個案名稱公告機關類別公告保存者最早公告
繡黼
臺南市
臺南市政府傳統工藝王蘭貞、嚴訓祥 (歿)2015-01-22

逐案的公告內容

繡黼 臺南市

〈繡黼〉經臺南市政府公告為傳統工藝

公告保存者:王蘭貞、嚴訓祥 (歿) 開放資料所載所在地:臺南市中西區

公告日期:2015-01-22(府文資處第1040051136D號)、2015-01-22(府文資處第1040051136C號)

登錄理由

王蘭貞: 1.作品配色典雅,擅用漸層色,佈局具備虛實聚散、大小疏密之特點;繡稿圖樣生動,紋樣呈現動靜結合、具象與抽象互現的特點,符合傳統民間刺繡美學與藝術價值,具藝術性。 2.自身的配色美學,繡編之圖樣形象生動、饒富拙趣,且運用淡色蕾絲柔曲線條來搭配裝飾動物黑眼珠,形成對比色效果,也顯出剛柔並濟的逸趣,作品具備顯著之個人色彩,具有特殊性。 3.繡黼技藝承自家傳,作品呈現福州派家傳技藝,構圖精準,留下家傳刺繡特色。但針繡技法及構圖配色加入女性細膩巧思,作品表現更加細緻生動,華美中不失雅緻,生動中無損古意,具有地方特色。 嚴訓祥: 1.嫻熟福州派宗教繡品技藝的工序與技巧,繪稿繁而不亂,擅長金銀繡線配色,體現宗教刺繡藝術的常民美感,具有藝術性。 2.戰後來臺第一代師傅,為臺南繡莊界輩分最高藝師,熟知宗教刺繡工序與「形、體、色」之設計原則,技藝生命史可反映府城刺繡工藝之變遷,富有特殊性。 3.福州派繡黼技藝在臺南開枝散葉,傳徒繁多;繡品並附加添使用府城陳玉峰繪稿圖樣及朱玖瑩書法字體,地方流派特色顯著,具地方性。

歷史沿革

清初臺灣的織繡業並不發達,因臺海兩地貿易頻繁,且大陸紡織品物美價廉,所以多數紡織品均由大陸直接進口。 因船運不穩定,開始延聘大陸師傅來臺教授刺繡技藝,部分藝師因此定居臺灣並經營繡莊,使得臺灣繡莊產業漸具規模。 日治時期隨著宗教與商業活動的發展,刺繡工藝走往興盛,留下不少經典作品與俗諺,如臺南迎媽祖無旗(奇)不有,以印證刺繡產業的蓬勃。皇民化政策開始後,民間信仰受到壓抑,刺繡產業有過一段蕭條。 1945年(民國三十四年)後,臺灣宗教活動重現榮景,因宗教繡品供不應求,繡莊的福州師傅開始傳授刺繡技藝給臺灣人,以協助趕製貨品。同時期非營利的家用或欣賞繡品,開始朝向藝術繡與機器繡發展,也有亂針繡傳入臺灣。 臺南市繡莊的全盛時期約在1960年(民國四十九年)至1970年(民國五十九年)左右,當時不僅供應內需,也是出口貿易的貨品之一。

登錄基準:藝術性:具有藝術價值者;特殊性:構成傳統藝術之特殊藝能表現,其技法優秀者;地方性:傳統藝術領域有價值與地位,並具有地方色彩或流派特色顯著者

法令依據:1、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。 2、「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、二、三目。

這一案的保存者

王蘭貞為開放資料所載〈繡黼〉的保存者

開放資料所載類型:個人 開放資料所載登記地:臺南市東區 開放資料所載文號:文資處第1040051136D

依2015年公告無認定理由

開放資料所載基準: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、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;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與意願;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

法令依據:1、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。 2、「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、二、三目。

國家文化資產網〈繡黼〉的保存者王蘭貞

嚴訓祥 (歿)為開放資料所載〈繡黼〉的保存者

開放資料所載類型:個人 開放資料所載登記地:臺南市中西區 開放資料所載文號:文資處第1040051136C

依2015年公告無認定理由

開放資料所載基準: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、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;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與意願;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

法令依據:1、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。 2、「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、二、三目。

國家文化資產網〈繡黼〉的保存者嚴訓祥 (歿)

國家文化資產網〈繡黼〉(傳統工藝)

來源: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開放資料・傳統工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