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隍廟
城隍廟位於台南市安平區,主祀城隍尊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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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城隍廟祈求
城隍爺的職司是陰司、城域司法、監察善惡。

沿革(引自維基百科)
安平城隍廟據《續修臺灣縣志》所載,為水師協鎮沈廷耀於乾隆十四年(1749年)所建,而後協鎮丁朝雄(1785年)、守備陳景星(1801年)與游擊詹勝、守備陳廷梅和李文瀾(1804年)曾修葺之。而同治二年(1863年)時的整修得到當地漁戶、地方官員與水師的響應,其姓名與捐款金額都留在三支梁籤上。廟宇於隔年修葺完成,並留下當時臺灣水師中協副總府游紹芳所贈之「被靈夑理」的匾額。
而在進入日治時期後,該廟由官廟轉為安平六角頭的公廟,但當時香火並不盛。二次大戰結束後,該廟於民國七十八年(1989年)重修而成今貌。
逐字引用自中文維基百科〈安平城隍廟〉§沿革,未經改動;作者名單見該條目編輯歷史。引用版本:rev 89965111。本段以CC BY-SA 4.0授權釋出。
登錄民俗
- 〈安平鎮城隍廟公普〉經臺南市政府指定/登錄為民俗。國家文化資產網個案 ↗
登錄理由 1.城隍廟之公普,由安平十角頭廟輪任主普,當地居民高度認同,自動自發,從不間斷,反映高度民間之參與性與自主性。符合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2條第1款登錄基準「民間高度認同,並持續自主、自發參與」。 2.「城隍廟無普,無人敢普」,反映出該地城隍廟之特殊地位;各角頭廟輪任主普,顯示出安平各角頭與城隍廟之特殊關係,以及安平聚落間之凝聚力;普度前之儀式內容,亦與該地之歷史、地理空間、生活文化相結合,深具地方特色。符合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2條第2款登錄基準「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」。 3.民俗傳承迄今至少已一百多年,各角頭廟輪流擔任主普;儀式前之放水燈、山燈、走赦馬、牽水車藏 等,皆維持舊俗。符合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2條第3款登錄基準「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」。
登錄民俗個案的保存者紀錄
以下逐位出自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的另一份開放資料(保存者/保存團體),與上方登錄民俗區塊列出的保存者名單不是同一份資料。
- 安平鎮城隍廟暨安平十角頭廟為開放資料所載〈安平鎮城隍廟公普〉的保存者。國家文化資產網保存者 ↗
開放資料所載內容(原文)
1.保存者熟捻登錄項目之知識、技術與文化表現形式,且行之有年。符合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4條第1款「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、技術與文化表現形式」。 2.各角頭廟自主輪任主普,從不間斷,具保存之意願與熱忱。符合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4條第2款「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與意願」。 3.城隍廟作為安平之公廟,在七月普度之中具領導地位,十角頭輪任主普,亦扮演重要角色,為該文化脈絡下適當之保存者。符合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4條第3款「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。
開放資料所載基準: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、技術與文化表現形式;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與意願;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
法令依據:1.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第1項。 2.《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及第4條。
安平區的其他宮廟
安平區登記在案的宮廟共 32 間。